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税规[2023]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18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87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