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23]1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8-26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5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执行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