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23]2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4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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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和《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发〔2023〕9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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