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029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厦税函[2021]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3-15
实施时间: 2021-3-15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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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郑进代表:
  《关于允许施工企业纳税主体变更的建议》(第0029号)收悉。对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将有关政策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企业的业务经营模式由企业自主选择确定。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具体业务经营模式,依据税法规定确定增值税纳税主体(纳税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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