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844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5-11
实施时间: 2023-5-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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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陈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在先进制造方面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赋予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新动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在15%优惠税率的基础上,还可以叠加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2023年底前,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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