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人社发[2023]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海关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3-4-27
实施时间: 2023-5-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68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比例......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