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我省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8-25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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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公告如下:
  一、我省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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