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8-21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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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公告如下:
  一、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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