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23]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8-29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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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税务局、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政策,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费扣减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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