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发文时间: 2020-5-13
实施时间: 2020-5-13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7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的维修业务(第一批维修产品目录见附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维修产品目录(第一批).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