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税发[2023]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8-28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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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按照中央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减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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