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9-29
实施时间: 2020-9-29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51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做好税收制度衔接工作,现将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二、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三、跨年提前续保车辆当年已完税的,保险机构开具交强险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当年已......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