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40183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6-30
实施时间: 2021-6-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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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扶持我省肉食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提案》已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肉食品行业增值税税率、扣除率有关情况
  农产品作为特殊商品,是社会生产的基础物资,我国自增值税设立起,即对农产品采用较低税率。肉食品是典型的涉及民生的农产品,为促进肉蛋生鲜产品的流通交易,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但肉食品的加工销售目前并不免征增值税。
  近年来,我国持续实行制度性减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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