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加查电站发电环节产生的增值税就地在加查缴纳的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5-8
实施时间: 2020-5-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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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加查电站发电环节产生的增值税就地在加查缴纳的建议,经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1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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