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6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皖税函[2021]15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5-21
实施时间: 2021-5-2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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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减少滁宁交界区税收政策差异的建议》收悉。经会省财政厅、滁州市人民政府,并对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市开展对标学习调研,现结合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差异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为0.6元至12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滁州市、南谯区、来安县、全椒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均由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从目前皖苏两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平均税额来看,安徽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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