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059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皖税函[2021]15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5-27
实施时间: 2021-5-27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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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抵债资产在处置过程中的“涉税”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抵债资产处置的相关涉税规定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抵债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多个税种。如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导致清偿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资产转让方应视同销售处理,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在处置过程中,以资产受让方为纳税人的税种主要有契税和印花税,以资产转让方为纳税人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及相关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其中,契税和印花税按固定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被处置资产增值情况按超率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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