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33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皖税函[2022]12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5-17
实施时间: 2022-5-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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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地方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以财政补贴方式给予企业奖补资金在兑付行文时应与国家税收政策口径相一致的建议, 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相应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折旧、摊销等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符合规定条件包括: 企业能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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