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电影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23]1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7-26
实施时间: 2023-5-1
失效时间: 2023-10-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35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3年第9号),支持本市电影行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特此通知。
  附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