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3-8-2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契税优惠政策 印花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69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