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建办市函[2023]149号
发文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3-6-16
实施时间: 2023-6-16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21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适用依据的请示》(冀建建市函〔2023〕1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十五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九条规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