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3年5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6-12
实施时间: 2023-6-1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97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一、纳税人销售机动车,是否只能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解答: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解答:......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