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税[2020]2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12-31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3-6-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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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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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税[2023]2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3-6-2
实施时间:202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