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政发[2023]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3-3-31
实施时间: 2023-4-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19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财预〔2022〕1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全省统筹、效益优先、税负稳定”的原则,现就调整部分县(......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山东省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