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5-31
实施时间: 2023-7-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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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自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除保障性住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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