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南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 [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税发[2019]1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11-12
实施时间: 2019-11-12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83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我省税务系统工作实际,现决定对《湖南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湘税发﹝2018﹞12号)作出如下修改:
  将《湖南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省局、市州局受理所属稽查局查处的拟罚款金额分别为5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县(市)区局受理拟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省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