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015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榕税函[2022]6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6-15
实施时间: 2022-6-1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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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陈红星代表:
  《关于合理化现行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的建议》由福州市人社局和我单位共同办理,现将我单位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补缴政策和流程规定。2001年全省税务部门开始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政策性补缴、一次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应缴费额申报受理和审核由人社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税务部门按照核定费款进行征收。
  2018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为解决历史遗留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问题,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先后下发闽人社文〔2018〕149号文和闽人社文〔2020〕94号文,由税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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