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51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榕税函[2023]5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27
实施时间: 2023-4-27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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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施华明代表:
  《关于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第1051号)收悉。我单位答复如下:
  一、关于充电平台企业通过月底汇总发票方式实现私家车充电桩桩主个税汇总代扣代缴权限的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目前实行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业仅限于保险、证券经纪、信用卡和旅游等4个行业,且汇总代开的对象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私家车充电桩桩主暂不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实行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业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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