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实施内地-澳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9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3-5-11
实施时间: 2023-5-1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9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2023年2月,海关总署与澳门海关正式签署了《海关总署和澳门海关关于内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门海关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内地与澳门海关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内地海关认可澳门海关A级认可经济营运商为互认的AEO企业,澳门海关认可内地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