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人社函[2023]17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5-4
实施时间: 2023-7-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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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动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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