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厅发[2023]3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4-19
实施时间: 2023-5-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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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人社部等3部委《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现就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失业保险继续实施总费率1%(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
  三、工伤保险继续实施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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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