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人社发[2023]2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4-27
实施时间: 2023-5-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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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用人单位和个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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