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关联申报和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25
实施时间: 2023-4-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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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规定,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
  一、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一)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二)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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