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1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3-4-26
实施时间: 2023-5-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03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尼加拉瓜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rdqu......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doc    
2.原产地证书格式.doc    
3.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