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人社发[2023]1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4-20
实施时间: 2023-5-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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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实施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三、工伤保险费率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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