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发文文号: 津政规[2023]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3-3-31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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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含)以上的,减免税额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据实减征。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三、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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