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人社办[2023]3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4-21
实施时间: 2023-5-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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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税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社部发〔2023〕1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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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2023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