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发[2005]4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4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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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关于通讯费扣除问题
  企业发给职工的移动通讯费(含票据报销),可按川地税[2003]71号文件规定,在企业在岗人员实发工资总额的2%范围内扣除;也可按每人月均100元内扣除。企业选择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纳税年度不得随意改变。企业发生的固定电话费用按票据金额据实扣除。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当期预售收入,按相关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的额可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时间”确认问题
  以竣工时间、交付使用时间、通过验收日期三者孰先确定为开发产品完工时间。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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