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操作指南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2-6-14
实施时间: 2022-6-14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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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范围
  (一)在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将缓缴实施范围扩大至: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困难行业。
  (二)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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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苏人社发【2022】70号.doc    
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