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2023年公司债券发行人全面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证监发[2023]340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3-4-17
实施时间: 2023-4-17
法规类型: 企业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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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人:
  根据证监会债券部通知要求,公司债券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工作。截至4月30日有存续债券的发行人应开展债券业务自查工作,逐项填写自查工作底稿(附件1),并形成自查问题汇总表(附件2),发行人为存续ABS产品原始权益人的,应一并对ABS业务开展自查,填报资产证券化原始权益人及相关主体自查工作底稿(附件3),相关自查工作底稿及自查问题汇总表加盖公章后的电子版材料(扫描版及excel版)须于5月15日之前发送至我局综合业务监管处公共邮箱bjzonghe@csrc.gov.cn;受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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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2023公司债券发行人自查工作底稿.xlsx    
附件2.2023年公司债券发行人自查问题汇总表.xls    
附件3.2023资产证券化原始权益人及相关主体自查工作底稿.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