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市监法[2023]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3-1-13
实施时间: 2023-3-1
失效时间: 2028-2-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江苏 上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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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药品监管局,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单位:
  现将《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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