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3-3-29
实施时间: 2023-3-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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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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