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682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文文号: 陕税函[2021]13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6-29
实施时间: 2021-6-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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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陆宇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资源出产地参与分享天然气管道运输增值税的提案》(第68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4号)规定,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收入的营业税由从事管道运输业务的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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