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5]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1-2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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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社会公众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根据纳税人的普遍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试行由税务机关按年向扣缴义务人实行了明细申报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意义
  由税务机关统一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是“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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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附件《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表样》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