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省属国有企业: 为顺应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我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规定,现将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人员需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包括: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