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22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2-22
实施时间: 2005-2-22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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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试行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开具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的格式和主要内容,原则上不作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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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