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2-23
实施时间: 2023-2-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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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的规定,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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