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22]3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2-12-30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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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22〕5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管理实际补充明确有关事项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本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该项收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减免政策、入库级次、使用分配等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绿化市容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税务部门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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