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发文文号: 藏财税[2023]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10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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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西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部门由各级税务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
  二、2023年1月1日以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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