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12-29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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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我省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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