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税发[2022]7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2-30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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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州)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现就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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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草原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doc    
2.森林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doc